(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02〕21号 2002年5月15日公布施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各地在帮助残疾人脱贫解困、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康复、教育、文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省政府于1997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对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残疾人参予社会的范围更加广泛,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残疾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从生活保障等8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一、生活保障
(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 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到各级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代缴窗口参加社会保险。 (三)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
二、社会环境
(一)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残疾人事业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继续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我省社区建设,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对既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公园的主出入口、主路、公厕等主要配套服务设施, 凡没有无障碍设施的都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新建公园均应按《公园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应提供方便,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或采取其他优惠办法。对新建以及现有体育场馆设施改造,要修建无障碍设施。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执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省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无偿接待残疾妇女儿童的来信来访,开通热线电话,为残疾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全社会都要关心残疾青年女性,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维护残疾妇女的就业权。利用“三八”、“六一”等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发动广大妇女为残疾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七)在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搬迁任务时,对残疾人贫困人口,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即对列入搬迁计划的残疾贫困人口,补助标准比一般人提高300元。
(八)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福利企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继续按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四)对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四、劳动就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拓与探索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由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转变为市场就业,由集中安置转变为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新路子,要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制定并充分运用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在大力扶持办好福利企业,发挥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作用的同时,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
(三)以社区为依托,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四)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建立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五)各级劳动力市场要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六)要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 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技校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经组织和单位介绍的,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对需要保管档案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经营生产
(一)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持相关的材料、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时,应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残疾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困难并持有当地残联颁发的特困证明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
(三)对残疾人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私营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得到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后,允许充抵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并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允许充抵35%的注册资本。
(四)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残疾人从事劳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七)批量进口《办法》附件一所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办法》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送海关总署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扶贫贷款优惠利率。有关商业银行要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等。扶贫贷款对照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执行财政部门按此优惠利率与同期档次正常贷款利率的利差实行全额贴息。
六、康复用品
(一)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或在满足主要条件下优先列为省重点企业。在生产要素协调调度中优先向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兴办工业企业支持倾斜。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满足残疾人康复需要。
(三)为便利残疾人行动特制的机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特殊教育
(一)“十五”期间,全省要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近高等教育的机会。福、厦、漳、泉的市区及所辖的沿海城市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其它县(市、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要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省级继续设立特教专项经费,支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各地也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与省级经费配套使用,解决特殊教育事业的急需。各地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三)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要给予食宿补助。
(四)进一步落实“三级补助”政策,按闽教初〔1996〕18号文件关于共同做好在校育、聋童少年补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跨县(市、区)就读的言、聋童,由设区市补助学习费用,县( 市、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
(五)继续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帮扶特困残疾学生。在实施“春蕾计划”“ 希望工程”中,要特别关注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并资助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的入学费用,切实保障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的教育权。
(六)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到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或到省外高等院校举办的特殊教育学院(系)和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学习。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也要积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七)积极推行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各有关金融机构应优先向高校贫困残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利息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减轻贫困残疾学生负担。
(八)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办好泉州师院特殊教育专业,充分发挥其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作用,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对非特殊教育毕业的专任教师要进行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文化体育
(一)在日常的新闻宣传中,要积极报道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动态、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典型事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和部分专题节目中,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保障残疾人家庭、康复、升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的报道。福建电视台新闻中心要继续与残联配合办好手语新闻节目《一周要闻》。
(三)在我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评选时,对残疾人作者的优秀作品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的优秀作品要给予照顾,以扶持和帮助此 类出版物的出版,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发展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
(五)各体育总会要充分发挥各基层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 促其建立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为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多办实事好事。
(六)为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残联,在条件较好的业余体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少年残疾人运动员应在训练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以上优惠政策的实行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 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